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合成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介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應返還代為辦理回填彰化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回填作業預付訂金新臺幣6萬元,並提出委任書以為釋明。惟依委任書第二、四條內容觀之,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回填期間為109年1月16日起至110年1月15日止,債務人如無法給予債權人施工時,債務人始應退還預付款6萬元。既回填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自無從請求返還,是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