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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曾胡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胡錦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禾瑑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6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6月16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曾胡錦松。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禾瑑有限公司。緣債務人禾瑑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2日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由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應付之分期價款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9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4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買賣契約書、切結書、清償計畫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財產所有人:曾胡錦松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245     │289.8     │全部        │
├─┼───┼────┼───┼───┼──────┼─────┼──────┤
│2│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246     │138.12    │全部        │
├─┼───┼────┼───┼───┼──────┼─────┼──────┤
│3│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418     │1838.51   │15分之2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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