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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毓珊

原告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閔鈞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該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6月28日以110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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