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閔鈞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溱
- 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該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6月28日以110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