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葉峻石

  • 當事人
    皆展有限公司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沈柏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