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朱慧真

  • 當事人
    游寊茹即林佑柔即游佑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寊茹即林佑柔即游佑柔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1 、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保全處分,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之保全;同條第2 款、第3 款,則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向本院提出更生聲請,雖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業經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新村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存款債權)及聲請人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之薪資債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系爭存款債權及薪資債權為聲請人之責任財產,將對聲請人在後續更生程序上造成重大損害,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停止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838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乙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案卷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存款債權、薪資債權遭本院強制執行扣押一節,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依聲請人主張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新村分公司之存款及聲請人薪資為更生方案之清債來源,則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聲請人之債權人即對該等收入所得,行使權利及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並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自無必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聲請人債權或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再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之意旨,聲請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本即限於非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始得強制執行,此已考量聲請人生活需要,不致造成聲請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不妨礙其重建更生之機會,如聲請人認強制執行之結果影響其基本生活需要,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以免混淆本條例所設保全處分之目的與功能。又本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00000 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達新臺幣(下同)128,268 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陳報其餘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為本金32,878元、利息3,443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債務本金109,228 元、利息1,979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92,096 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8,454元,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423,670 元,衡諸本件債權銀行之債權額比例,亦難認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存款債權及薪資債權之執行程序,有何妨礙其餘債權人債權公平受償之情。更況,若本件其餘債權人欲行使渠等之債權,亦得就前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自無礙於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綜合以上各情,暨兼顧債權人權益考量,本院認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保全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婉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