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琦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茂雄、茉頤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建第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時成立訴訟上和解,惟兩造間關於聲請人是否於同意負擔半數鑑定費用、相對人吳茂雄是否同意負擔原告開立統一發票之稅金,尚有爭執,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明瞭法庭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