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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玉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洪桂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立公司)之股東,於斯時偉立公司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下稱前案),其作為偉立公司股東之一,亦分擔前案之訴訟費用,今前案業已結案,但偉立公司迄今並未退還訴訟費用予各股東,因此有查明前案之判決結果、訴訟費用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前案卷內資料。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55 號裁定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偉立公司於前案中主張其所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新僑光段(下稱新僑光段)1、3、4、5、6、7、47、65、66及89地號土地與坐落南投縣○○鎮○○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均為與公路無適宜對外聯絡之土地,並對前案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立公司)、盛復年所有坐落同德段857、858、902、904、905、906地號土地及坐落同德段90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後偉立公司於民國107年8 月21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明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偉立公司之股東,提出偉立公司109 年度股東會簽到表及該次股東會出席股東名冊,並主張其有分擔前案之裁判費等情,據以釋明其為前案之利害關係人,然其聲請閱覽卷宗之目的係在於偉立公司並未退還前案之訴訟費用予各股東,而認有查明前案之結果及訴訟費用之必要,依其主張僅為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要非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可言。準此,本件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經前案當事人同意,所為閱卷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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