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國利漆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玉山工程行江海龍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8月5日 │89,100元 │LB2504945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