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合益人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向恒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合益人文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107年10月31日 │158,000元 │0416680 │ ││ │限公司向恒達 │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