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相 對 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相 對 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位關於法定代理人李「宜」昌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宣」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