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奇川楊亞臻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109 年2 月19日109 年度投再小字第2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之住所地,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