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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玉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蓓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上訴狀聲明「一、原判決全部部分廢棄」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將上訴聲明完整表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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