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趙正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被告
-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政樺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世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與本件爭執事項有關之事實尚待調查,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