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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告
趙正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告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與本件爭執事項有關之事實尚待調查,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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