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敏瑜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天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南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敏瑜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天化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天化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