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璟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關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部分,業於本件支付命令中命債務人賠償,聲請人請求該部分之給付及利息,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