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天承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靖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 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10,281,155元,並提出借據影本3件以為釋明。惟依借據內容觀之,該3件借據均為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錢明山所書立,並未加蓋債務人公司大小章,僅憑借據,尚無從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院遂於109年4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 正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補正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堪 認債權人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