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宏濬、陳亦雯
- 原告博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展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亦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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