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宏霖即禾富工程行(原名:通耀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53,698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58,636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