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宏霖即禾富工程行(原名:通耀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53,698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58,636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