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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嬌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輝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輝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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