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亦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查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 109年8月1日,是遲延利息即應自109年8月1日起算,債權人就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