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4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2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己力企業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