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亞太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22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2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亞太整合 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