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陽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哈德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 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於109年9月7日與債務人哈德客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簽立口罩合作合約,委託聲請人製造口罩業務,債務人須於每次收受口罩完成驗貨後將款項全額付清,債務人於109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購140萬片口罩,並約定分 別於同年月16日及21日出貨,第一次交貨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即以通路商停止進貨為由,拖延交貨及付款時間,經溝通後改先出貨41萬元,剩餘99萬片口罩不斷推拖尚需找其他銷貨商等語搪塞,並提出合約書及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惟依上開文件內容觀之,無從判斷雙方是否簽立合約書,且對話記錄截圖內容亦不完整,本院遂於109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合約 書及完整對話紀錄截圖。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具狀陳稱 略以:債務人於簽約當時,並未將用印之合約書寄回予聲請人,雙方僅以口頭及LINE對話合約成立契約書等語,並提出完整對話紀錄供參。惟聲請人既自承債務人係委託聲請人製造口罩,債務人需於每次收受口罩完成驗貨後始將款項全額付清,則債務人對於後續99萬片口罩是否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標準有所爭執,亦未完成驗貨程序,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債權人之請求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