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合成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介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應返還代為辦理回填彰化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回填作業預付訂金新臺幣6萬元,並提出委任書以為釋明。惟依委任書第二、四 條內容觀之,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回填期間為109年1月16日起至110年1月15日止,債務人如無法給予債權人施工時,債務人始應退還預付款6萬元。既回填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自 無從請求返還,是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