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 聲請人
- 捷飛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止付通知書原本。
㈡聲請人如非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狀釋明對本件前開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持有該票據之關係?均請具狀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