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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
    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豐潭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地之坐落地段、地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並一併陳明是否僅拍賣附表所示三筆土地。 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㈢補正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具狀陳明本件借款金額是否有一期未履行還款即全部到期之約定及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是否業已踐行提示行為,或該本票業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㈤補正債務人蔡宗衛即源誠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含其負責人即債務人蔡宗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資料)及蔡宗衛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481       │ │52.01       │3分之1   │林豐潭   │ ├──┼───┼────┼────┼────┼────────┼─┼─────────┼──────┼──────┤ │002 │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488       │ │175.01      │全部    │林豐潭   │ ├──┼───┼────┼────┼────┼────────┼─┼─────────┼──────┼──────┤ │003 │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694       │ │2126.01      │全部    │林豐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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