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興創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吳瑾霈
- 相對人
- 林豐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豐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蔡宗衞即源誠企業社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7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7月1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林豐潭。債務人:蔡宗衞即源誠企業社。茲債務人於108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一紙(到期日為108年11月25日)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25,92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貸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4月1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09年4月2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財產所有人:林豐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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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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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481 │ 52.01 │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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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488 │ 175.0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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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694 │2126.0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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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697 │ 328.0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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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