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林豐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豐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蔡宗衞即源誠企業社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7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7月1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林豐潭。債務人:蔡宗衞即源誠企業社。 茲債務人於108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並簽發同 額之本票一紙(到期日為108年11月25日)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尚欠本 金725,92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借貸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 341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4月1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09年4月2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財產所有人:林豐潭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481 │ 52.01 │ 3分之1 │ ├─┼───┼────┼───┼───┼─────┼────┼─────────┤ │2│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488 │ 175.01 │ 全部 │ ├─┼───┼────┼───┼───┼─────┼────┼─────────┤ │3│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694 │2126.01 │ 全部 │ ├─┼───┼────┼───┼───┼─────┼────┼─────────┤ │4│南投縣│鹿谷鄉 │文昌 │ │ 697 │ 328.01 │ 全部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