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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聲請人
王春仍
相對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志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及債務人張榆柔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8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72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8月1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利息。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違約金。緣相對人於106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532,446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8月1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逾期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一紙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並未依約清償,負欠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5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其等具狀陳稱略以:相對人因擔保其與債務人600萬元借款,前以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90建號建物供擔保,因債務人無力負擔利息、違約金,再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相對人未取得任何借款,而債務人已於109年2月13日清償600萬元之借款,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且聲請人並未交付任何借款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上開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足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相對人及債務人所陳述之事項,涉及抵押債權是否存在等實體事項,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財產所有人:張志偉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南投縣│埔里鎮  │牛尾  │      │  361     │ 773.1  │    全部          │
├─┼───┼────┼───┼───┼─────┼────┼─────────┤
│2│南投縣│埔里鎮  │牛尾  │      │  363     │5648.18 │    全部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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