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胡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胡錦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禾瑑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6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6月16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曾胡錦松。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禾瑑有限公司。 緣債務人禾瑑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2日向聲請人辦理分期 付款買賣業務,由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擔任連帶保證人 ,雙方約定應付之分期價款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 期,詎相對人自109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2,84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買賣契約書、切結書、清償計畫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財產所有人:曾胡錦松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245 │289.8 │全部 │ ├─┼───┼────┼───┼───┼──────┼─────┼──────┤ │2│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246 │138.12 │全部 │ ├─┼───┼────┼───┼───┼──────┼─────┼──────┤ │3│南投縣│竹山鎮 │前山 │ │ 418 │1838.51 │15分之2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