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莊閔鈞、南投縣政府、林明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閔鈞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該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6月28日以110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