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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宏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文
被告
余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5,94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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