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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葉峻石

原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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