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皆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昱慧律師
- 被告
-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邦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