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皆展有限公司、沈淑蘭、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