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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葉峻石

原告
葉義勝即昇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告
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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