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清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2,8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2,8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附表一至三之監視器、門禁及停車管理系統部分: ⒈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與被告簽立「正瀚生技新建廠辦弱 電工程(包括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監視器、門禁及停車管理系統,以下合稱系爭弱電工程)」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所約定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由原告提供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項目之內容予被告,總價款為含稅新臺幣(下同)757萬4,350元、預定竣工日期為107年7月31日。嗣因系爭弱電工程僅有外圍監視系統受溫室工程影響無法施作外,其他工項均已竣工,原告遂於107年8月8日以嘉企字第1070000310號函被告請求就系爭弱電 工程辦理驗收,然遭被告以系爭弱電工程存有多項重大缺失尚未改善完成,查驗未通過為由,拒絕派人參與驗收。 ⒉兩造就系爭弱電工程研商進行協商欲作改善,原告因此曾於1 08年3月20日提出車道管制系統設備改善計畫書,及於108年8月28日提出門禁系統改善計劃書、門禁系統平台驗收計畫 書、監視系統更新計畫書予被告,但被告無法信服而拒絕原告再行進場改善。之後兩造再次協商,被告於109年2月21日要求原告進場改善所有缺失,於達到符合契約要求之品質及效用後再報完工。 ⒊然而,被告固同意原告進場施工,卻提出高於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規範,要求原告改善,而非同意原告先前所提各項改善計畫。按原告已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之功能及規格制定改善計畫,被告卻多次拒絕,提出之要求亦超出原先預算,兩造因此多次協商不成致系爭弱電工程停滯,原告函復被告工程相關問題,亦未獲被告回應。而因原告前於107年8月8日發函被告請求辦理驗收,被告卻無於期限內完成驗收, 故原告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第12條第1項規定,認系爭弱電 工程已於驗收期限屆至次日起即107年8月19日視為完成驗收,被告即負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又被告前已按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第5條付款方式,給付契約總價20%之簽約金151萬4,8 70元,尚餘605萬9,480元之契約價款未為給付,故而原告得請求系爭弱電工程款項為契約總價餘款605萬9,480元。 ⒋另系爭弱電工程之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因被告認原告提供者不符合預期而需改善,按被告提出之要求及功能,以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約定並無法達成,原告因此將系爭弱電工程之停車管理系統委由訴外人興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亞公司)承攬,簽立「正瀚生技車道管制系統建置案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契約總價款為82萬元,興亞公司並於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之工程外,另購入1部電腦主機,含稅價款為2萬6,250元,由於此部分 價款非系爭弱電工程之契約內容,被告應另行付款,因此原告得再請求被告給付84萬6,250元。 ㈡附表四、五之車道計數系統及電子圍籬系統部分: 原告另於107年4月2日就「正瀚生技車道計數系統新建工程 」(下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提出報價單予被告,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四所示(下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含稅總價款為15萬元,兩造於107年4月12日完成簽約;於107年8月17日就「正瀚生技電子圍籬系統建置專案」(下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提出報價單予被告,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五所示(下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含稅總價款為40萬元,兩造於107年12月13 日完成簽約。而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子圍籬專案,均已完工且向被告申報竣工,但被告仍以工程存有多項缺失為由,拒絕驗收,被告此行為乃無故拖延驗收。 ㈢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745萬5,730元(計算式:6,0 59,480+846,250+150,000+400,000=7,455,730),依系爭弱 電工程契約、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5萬5,73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施作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系爭弱電工程,迄今並未完工,且有諸多瑕疵,經原告修繕補正後,其給付仍未符合債之本旨,並未經驗收合格,自無權請求契約價款,分述如下: ⒈系爭弱電工程之監視系統: 原告所施作系爭弱電工程之監視系統有以下缺失,異常之監視器超過一百多個,無法達到監視廠區之功能,造成諸多安全漏洞,根本未達預定效用,迄今仍無法改善缺失: ⑴監視器無法顯示。 ⑵大門監視器無存檔資料,且迄今兩台NVR(影像錄影機)完全 無法運作,影響64個鏡頭無影像。 ⑶監視器沒畫面、畫面模糊、鏡頭自旋造成角度照天花板、鏡頭自旋造成角度異常。 ⑷監視器鏡頭無法連線。 ⑸監視器鏡頭無法開啟,完全沒畫面。 此外,原告所施作系爭弱電工程之監視系統,疑似採用中國大陸所製造之產品,且會自動將監視訊號傳送至中國大陸某一網際網路協定地址(IP位置),致中國大陸可取得被告之機密資訊,被告之資訊安全受到威脅,而有重大瑕疵,原告所為顯不符合債之本旨。 ⒉系爭弱電工程之門禁系統: 原告所施作系爭弱電工程之門禁系統有以下異常情形,無法正常運作: ⑴未依約完成客製化之後台控制軟體,且無法達成樓層控管之功能。 ⑵臉部辨識設備異常無法辨識。 ⑶臉部辨識設備故障。 ⒊系爭弱電工程之停車管理系統: 原告所施作系爭弱電工程之停車管理系統有以下異常情形,無法正常運作,造成被告諸多困擾: ⑴停車管理系統無法登入使用。 ⑵車道柵欄常有無法舉起之事實。 ⑶進車道有問題。 ⑷停車場計數器計數不正確。 ⑸車道系統感應有問題。 ⑹大門卡機感應問題。 ⑺無法回傳感應器資料。 ⑻系統當機。 ⑼進車道柵欄亂舉臂。 ⑽進車道柵欄損壞。 ⑾無法感應車輛。 ⑿車管計數統計錯誤。 ㈡另原告按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停車管理系統契約價金84萬6,250元部分,因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之 契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訴外人興亞公司,並非被告,是該契約價金與被告無關,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 ㈢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四所示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款1 5萬元、附表五所示之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款40萬元,其 中系爭車道計數系統則有諸多計數失誤情形,現仍由原告拆回檢修改善中;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有功能諸多缺失,且46個點有28個點故障,根本無從產生電子圍籬之功能,反而產生漏洞,且原告迄今尚未完成電子圍籬採用攝影畫面偵測形成虛擬警報區域之功能。是原告尚未依約完成給付,自無從向被告請求給付此部分契約價金15萬元、40萬元。 ㈣因原告之給付有上開瑕疵,並未依約完成工作,被告自無須負擔報酬給付義務;如認原告已完成工作,則退步主張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如無理由,則又再退步主張民法承 攬瑕疵之減少價金請求權。 ㈤綜上,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價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經本院依判決格式及論理順序,增刪、調 整如下): ㈠兩造於106年11月30日成立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之各項目 、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總價款為757萬4,350元,預定竣工期日為107 年7月31日,被告於簽約時,已給付原告契約總價款20%之簽 約金151萬4,871元。 ㈡原告於107年8月8日以嘉企字第1070000310號函通知被告,請 被告就系爭弱電工程辦理驗收,被告則以系爭弱電工程存有多項重大缺失尚未改善完成,查驗未通過為由,拒絕派人參與驗收。原告嗣於108年3月20日提出「車道管制系統設備改善計畫書」、於108年8月28日提出「門禁系統改善計畫書」、「門禁系統平台驗收計畫書」、「監視系統更新計畫書。㈢原告與興亞公司於108年3月25日,就系爭弱電工程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另行成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由原告將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附件報價單(即本院卷第87頁)所示之各項目,委由興亞公司負責施作,約定契約總價款為82萬元。興亞公司並於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之工程外,另購入1 部電腦主機,含稅價格為2萬6,250元。 ㈣原告另於107年4月2日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提出報價單予被告 ,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四所示,總價款為15萬元,兩造於107年4月12日完成簽約;於107年8月17日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提出報價單予被告,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五所示,總價款為40萬元,兩造於107年12月13日完成簽約。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 子圍籬工程,均已向被告申報竣工,但被告以工程存有多項缺失為由,拒絕驗收。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弱電、車道計數、電子圍籬等工程原告是否已依兩造之契約內容,依單價分析表就各該工程給付所約定應給付之種類與數量施作完成?如是,各該工程原告得請求報酬多少?㈡原告與興亞公司成立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是否得依民法第491條第1項認為係兩造間成立之上開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一部分?如是,原告得請求報酬多少? ㈢原告如已依各契約約定單價分析表所約定之種類及數量完成給付,則上開㈠至㈡之給付是否有瑕疵?如有,則: ⒈各為何種瑕疵? ⒉該瑕疵原告是否已依不爭執事項㈢所列之各改善計畫完成修復 ,而達與原訂契約債之給付本旨相同之狀態? ⒊該瑕疵是否重大以致影響契約所約定之預定效用,而認達於尚未完成之程度? ⒋承上⒊,如否,該瑕疵尚非重大致影響契約所約定之預定效用 ,各工程被告若依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少價金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均已依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之系爭弱電工程契約、附表四及五所示內容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完成給付,並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約定之報酬共745萬5,730元,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弱電工程部分: 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 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至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如民法第492條、第493條)即無視契約之約定,而將未完成之工作,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況且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祗「效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完成工作,然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須就其依約完成工作且發生契約預期之結果乙情,負舉證之責。 ⒉本院就系爭弱電工程是否按附表一至五所示兩造約定之項目及數量如數施作,並發揮契約預期效用及如有瑕疵是否已修正至原約定債之本旨同一狀態等節,囑託淡江大學法律研究發展中心(下稱鑑定人)予以鑑定,依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就系爭弱電工程中所包括之如附表一至三之監視系統、門禁系統及停車管理系統等工程,除按項目及數量施作外,尚須達到契約預定之主要功能,即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而鑑定人就本案先於110年10月13日召開先行會議,請兩造 就鑑定爭點予以說明並請兩造提供資料,復於110年11月11 日、及111年1月19日至現場就各契約約定及現場施作之情況予以鑑定,並於鑑定報告書上就本院囑託鑑定事項,逐一說明如何判斷及其依據為何,堪認其出具鑑定報告具有高度可信性,先予敘明。 ⒊監視器系統部分: ⑴依原告於110年11月16日提供予鑑定人的現場實際施作廠牌型 號交貨單規格與附表一(A)所示各項目相較,鑑定結果如附 表一(A)之「鑑定結果」欄所示,就附表一(A)項目1至4部分並不符合契約規格、項目8至9部分不合乎契約規格、項目14至15並未安裝,其餘部分並未提供規格以供核對,且因中控室內無「控制台」,操作攝影機zoom in、zoom out及切換 監視畫面需操作,因現場無控制台,故操作人員需蹲於地板上或趴於主機櫃前操作是為不合理之設計,並無法達到系統功能要求;沒有防火牆功能因此有時候遠端控制監控系統會有外力介入操作造成部份攝影機鏡頭模糊及轉向問題等語( 見鑑定報告第27頁至第30頁)。是以,原告就契約所約定項 目之給付即使補正後亦未能達到原先約定項目之同一規格要求,且附表一(A)項目14、15並未安裝,縱然扣除附表一(A)項目14、15之監看螢幕壁掛架,綜合原告其他已給付項目之部分,仍未能達到附表六項目1所示主要係可經由控制室之 設備,連接並操作已安裝之各攝影機,以達到此部分契約所預期「統一即時監視」之結果,雖原告有給付部分項目,但未發生契約預期之結果,足徵原告此部分工作並未完成,自難據此就已給付項目之部分,向被告請求已施作之報酬,故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⑵另如附表一(B)外圍管線佈放工程部分,鑑定結果如附表一(B )之「鑑定結果」欄所示,因原告沒有提供管線設計圖、各 項次的材料規格,材料進工地檢驗報告及現場施工管線詳圖,又部分的項目施工方式因是隱敝部分無法目視判定,在沒有相關文件資料下,無法鑑定實際狀況全部是否符合合約等語(見鑑定報告第30頁、第32頁至第33頁)。是除如附表一(B)項目1、2、5等外觀上明顯可辨之給付項目外,其他項目如佈管、線路等因施工完處於隱蔽之狀態,故無法得知是否實際給付該部分,因原告就此節負有舉證之責,而原告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給付該部分,故無法做有利原告之認定。雖鑑定結果認為附表一(B)項目1、2、5部分因未提供規格及無相關施工詳圖,認應減價70%,但被告必須先證明此部分 之給付有瑕疵,方有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之適用(包括同時履 行抗辯權),鑑定結果稱原告有未提供規格及無相關施工詳 圖等情,但無法以此作為證明該部分給付確具有品質、價值或效用上之瑕疵,故該部分之給付仍應依原約定價格全額給付。故原告此部分得請求報酬25萬2,800元(計算式:4,800+ 220,000+28,000=252,800)。 ⒋門禁系統部分: 鑑定結果如附表二之「鑑定結果」欄所示,因原來合約並無詳細規格,且原告未提供鑑定人現場施作設備規格,故無法就實際施作之部分與原合約做比較;又附表二項目2原告並 未完成,所稱的軟體功能客製是指,配合包括被告目前存在的原系統門禁軟體功能並依客戶需要作功能變化(例如:作 資料彙整、部門,權限,門禁權限等相關客製、樓控及WEB界 面等)。原告認為已開發測試完成但因被告尚未讓原告將軟 體植入門禁系統中,故門禁網路樓控功能未完成。被告因有原告將系爭系統軟體加入原有系統造成原系統軟體不能使用前例,故沒有讓原告將該軟體功能植入,故無法測試此軟體是否合乎網路版需求。綜上原因,原告未建立網路功能和後台軟體以致目前附表二項目1、3至6只能單機運作未達到門 禁系統要求的功能等語(見鑑定報告第34頁至第36頁)。是依前述鑑定結果,門禁系統雖能單機運作,但契約原約定應達到之功能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此套門禁系統係採網路聯網 門禁系統,可將所有系統發生的動作數據及歷史記錄記入系統儲存硬碟,並達到附表六編號2中3.系統功能項下(1)至(5)之功能之目的,但若需發生附表六編號2中3.系統功能項下(1)至(5)之功能,必須是在網路上運作的環境前提下才得以實現,如此才能整合被告現有門禁系統的軟體成一個完整的系統。雖原告附表二項目1、3至6之給付已可單機運作,但 形同雖有硬體但在欠缺網路串聯及合適的客製化軟體整合下,縱有給付卻未發生契約預期之結果,足徵原告此部分工作並未完成,即使扣除附表二項目2未給付之部分,仍難就其 他已給付項目之部分,向被告請求已施作之報酬,故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⒌停車管理系統部分: ⑴鑑定結果如附表三之「鑑定結果」欄所示,附表三項目1至3、5至7,原告並無提供鑑定人此等項目在被告公司大門進出口建築平面圖的安裝位置設計圖,也沒有施工期間的施工器材位置及配管大樣圖、系統架構圖及完工時的現場測試報告;附表三項目1部分,合約規格內有項目「車輛管理讀頭」TLR-4000內建一組高感度天線,及TLR-4000 HiLoMA則可再外加天線二種,現場應依環境條件彈性採用,但現場採用TLR-4000一式沒有採用TLR-4000HiLoMA的可擴充讀頭,致感應面積不足而無法正常使用。且市場上所有停車場車道寬度標準為200cm,被告車道單邊達600cm,原告卻無使用正確精準度之車輛管理讀頭設備,導致判讀能力大幅下降;附表三項目2部分,因原設計停車管理系統未設置車道管制主機專用電 腦,所進出車輛資料僅存於SBA-2000內,而SBA-2000僅有快取記憶體4GB及128MB動態記憶體,易造成記憶體存滿而造成系統讀取上的讀取資料問題,且因不含PC主機專用電腦故於車輛車牌辨識、紀錄時間等暫存、讀取動作時會因記憶體不足之故產生故障,發生車輛辨識、讀取、紀錄等問題,故無法達成業主需求,直至原合約第三次修改時要求增加PC電腦一式含19吋螢幕;附表三項目1至3,依原告第一次提供器材合約為亞威資通廠牌的產品,但於鑑定人至現場鑑定時器材均已拆除;附表三項目4亦為亞威資通廠牌的產品,但資料 保存僅能2年,與原先合約約定資料保存為50年不符;另合 約為E-tag為UHF測試系統,目前加上攝影機的OCR系統,並 不符合原合約要求;原告先前雖就附表三所示各項目現場已施作,但因設計上的錯誤,導致此套停車管理系統現場無法運作等語(見鑑定報告第37頁至第40頁)。 ⑵依上開鑑定結果可知,附表三項目1至3現場已拆除,附表三項目4之給付就資料保存年限的部分與契約約定不符,而附 表三項目1至3為停車管理系統運作之主要核心,以達到附表六編號3所述契約原先預定施作完成後可實現車輛進出停車 場時自動判讀車輛車牌號碼以管理車輛進出之目的,原告雖有給付其他項目,但仍無法達到契約預期的結果,足證原告此部分工作並未完成,故原告請求此部分報酬,自無所據。⑶至原告主張與興亞公司另成立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由興亞公司施作車道管理系統改善計畫之內容,且因興亞公司另購入1部電腦主機,2萬6,250元,故原告得再請求被告給 付84萬6,250元乙節。查,興亞公司僅為原告履行此部分工 程之債務履行輔助人,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告自無從基於與興亞公司成立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作為向被告請求之依據;何況,原告就此停車管理系統部分並未完成工作,已如前述,本無法向被告請求報酬,遑論就此與被告無涉之契約內容據以向被告請求。雖鑑定人認為電腦主機2萬6,250元部分與停車管理系統改善計畫有關(見鑑定報告第48頁 至第49頁),但前提仍係繫諸於此部分工作已完成才有請求 報酬之可能,而原告並未完成工作,縱此部分電腦支出屬於必要,但仍無法依民法第491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請求,故此部分之請求均屬無據。 ㈡系爭車道計數工程部分: 鑑定結果如附表四之「鑑定結果」欄所示,附表四所示各項目因原合約內各項目無詳細合約規格,原告也無提供鑑定人現場施作規格施工詳圖及完工時測試文件,鑑定人自無法針對規格評估;附表四項目1部分原告因施工安裝後無法正確 計數停車場內車輛,故將其車道計數器拆回維修,至今尚未裝回。原告也未提供附表三車道計數系統與附表四停車管理系統之整合系統圖,故原告此部分給付未達到車道計數器之基本功能等語(見鑑定報告第45頁至第46頁)。是依附表六編號4所述,兩造契約旨在透過此工程達到於車輛通過車道感 應線圈時與上開停車管理系統相互配合後,可以有效統計現場停車數量,並將數值傳輸顯示於停車場入口計數燈箱上,既然附表四項目1入口計數燈箱現場已拆除,此項目即尚未 給付,縱原告給付其他項目工程,顯然無法在車輛進出時看到現場尚有多少停車位之計數數值;況且,停車管理系統原告並未完成工作,亦如前述,當無法與此工程整合達到前述契約預期之結果,均足證原告此部分工程並未完成工作,此部分請求報酬自無理由。 ㈢系爭電子圍籬工程部分: 鑑定結果如附表五之「鑑定結果」欄所示,原告並未提供現場實際施工規格予鑑定人,附表五項目1雖已給付該部分, 但受訊機發出系統警報時,不知是36組紅外線感應器的哪一個感應器發出警報,無法得知實際警報區域及狀況;另原告設計及安裝此部分工程時,並未將附表五項目1至4之設備和附表一(A)項目3的戶外網路攝影機,依附表五項目8之「設 備整合工資」完成系統整合,故當警報區域有信號時無法啟動原合約中的附表一(A)項目3的戶外網路攝影機的監視畫面功能,故原告未達到電子圍籬之基本功能等語(見鑑定報告 第41頁至第42頁)。是原告此部分除附表五項目8外,其他部分雖有按附表五所示之項目及數量而為給付,但依附表六編號5所述,兩造約定此工程除須發揮電子圍籬的功能外,更 要求須與附表一(A)項目3的戶外網路攝影機整合,以達到確實預警,排除誤判的情形,並為原告所明瞭,是縱原告此部分上開給付確可以發揮部分警報功能,但因未能與附表一(A)項目3之戶外網路攝影機完成整合,顯然無法達到兩造特別約定須可以與戶外網路攝影機整合之部分,而未有契約預期的結果,故原告此部分請求報酬並無理由。 ㈣基上所述,原告得請求25萬2,800元,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應 予准許;超過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2,800元及自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經審酌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 保,准予假執行,核無必要;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以25萬2,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駁回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婉淑 附表一:監視系統 (A).監視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室內外管型網路攝影機 4~6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30M/內走線保護線材不外露 支 59 3,800 224,2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沒有網路安全。 3.違反合約第16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2 室內半球型網路攝影機 4~6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20M) 支 74 3,800 281,2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沒有網路安全。 3.違反合約第16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3 室外防護罩型網路攝影機 2.8~22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50M) 支 44 5,500 242,0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 旋轉半球型網路攝影機 (水平360度連續旋轉,無監視盲點、紅外線距離:80~100米、防水值:IP66、可設定256個預設點、可搭配NVR或網路鍵盤設定自動巡航/音頻、防雷防突波) 支 56 14,000 784,0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5 NVR數位儲存主機 數位輸入:500萬 *24、300萬*32、 1080P*32、CMS中央 監控軟體、內建 HDMI 4M 輸出、 HDD 網路備份介面 (內含32T WD監控專用紫標硬碟) 台 8 58,000 464,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6 CMS圖控管理伺服主機 功能特色:點對點高畫質顯示、支援通航所有自製 DVR/NVR/IPCAM影像接入儲存、可做跨屏拼接(電視牆)功能、自由設定個畫面分割、警報影像彈出、LED字幕…多機一體整合功能 套 1 520,000 520,000 1.無提供規格。 2.信號傳至外地IP。 3.無相關施工詳圖。 7 PoE Switch 24埠POE高速網路 交換機(依設備功率及配備區域數量配備而定) 台 20 32,000 640,000 1.無提供規格。 2.會與系統不穩有相 關連。 3.無相關施工詳圖。 8 24埠GbE L2交換器 ZyXEL GS0000-00HP 1.提供24埠 GbE PoE+4組Combo埠 2.支援L2/L3/L4 ACL,port security,QoS,Rate Limiting,Spanning Tree 3.支援IEEE 802.3 at 乙太網路供電 ,每埠可達30瓦 ;至多375瓦。 4 支援ZyXEL iStacking,可透 過單一IP管理最 多達24部交換器 。 5.支援ZON/Smart Connect/ZNI聯防功能。 台 4 8,200 32,800 1.部份不符合合約規 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9 光纖智慧型管理交換器 1.機架型交換器,快速安裝。 2.24埠GbE介面及2 埠GbE SFP uplink。 3.支援VLAN, QoS, Link Aggregation。 4.進階網路保護,支援Loop protection, Dualimages, Storm control, DoS, SSL。 5.支援ZON功能 台 2 40,000 80,000 1.部份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0 GBIC光纖模組 1000Base-T Transceiver,up to100m,RJ45接頭 支 80 650 52,000 1.所送型錄接頭非 RJ45。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1 5KVA UPS不斷電系統 5KVA UPS 不斷電系統-ON Line 台 1 50,000 50,000 1.沒有提供交付容量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2 42"監看螢幕 監看電視牆(機房) 台 4 11,900 47,6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3 24"監看螢幕 監看螢幕(守衛室) 台 2 3,600 7,2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4 42"監看螢幕壁掛架 42"監看螢幕壁掛架 組 4 2,000 8,000 無安裝。 15 24"監看螢幕壁掛架 24"監看螢幕壁掛架 組 2 1,200 2,400 無安裝。 16 五金另料 五金另料 式 1 288,000 28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7 設備安裝 設備安裝 式 1 380,000 380,000 無施工圖。 18 系統調整 系統調整 式 1 58,000 58,000 1.無提供規格。 小計 4,161,400 (B).外圍管線佈放工程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室外防水箱 室外防水箱 只 4 1,200 4,8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2 室外立桿 室外立桿(水泥座) 座 22 10,000 220,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3 室外佈管 室外佈管(6分管) 米 2,250 20 45,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 室外佈管 室外佈管(1英吋管) 米 900 85 76,5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5 防水箱電源 防水箱電源 米 700 40 2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6 室外埋管施工工資 室外埋管施工工資 式 1 500,000 500,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7 鎧裝單膜 室外光纖8C鎧裝單膜 米 900 95 85,5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8 鎧裝單膜 室外光纖24C鎧裝單膜 米 150 145 21,75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9 光纖熔接 光纖熔接 點 168 200 33,6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0 收容盒 收容盒 個 4 3,500 14,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1 網路跳線 網路跳線 條 46 150 6,9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2 光纖跳線 單膜光纖跳線 條 100 450 45,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小計 1,081,050 附表二:門禁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門禁伺服器 門禁系統(含PC) 套 1 60,000 60,0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 能測試。 4.單機運作。 5.沒有網路運作功 能。 6.無相關施工詳圖 。 2 軟體功能 軟體功能客製 項 1 40,000 40,000 軟體客制化未完成。 3 考勤管制機 臉部、密碼、卡片辨視考勤管制機 套 63 20,000 1,260,0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 4 電子鎖 陽極鎖或磁力鎖(依門型及場地調機種類) 套 43 3,500 150,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 5 外出按鈕 外出按鈕 個 45 700 31,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 6 紅外線感應器 紅外線感應器(配合電子鎖使用) 個 1 2,500 2,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 7 接線箱 門禁系統接線箱 套 29 2,000 5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 8 安裝工資 安裝工資 式 1 260,000 260,000 1.無相關施工詳圖 。 小計 1,862,500 附表三:停車管理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超高頻單天線高速&遠距離車輛管理讀頭 UHF超高頻技術所開發的遠距讀取設備。高安全性、保密性。TLR-4000已內建一組高感度天線,TLR-4000 HiLoMA則可再外加天線,提供更大的應用擴展性。作為門禁應用的TLR系列 ,其介面上支援門禁標準系統的Wiegand及RS-232。 式 1 55,000 55,000 1.無法達到基本需求功能。 2.現場已拆除。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 2 SBA車道控制主機 含全功能版軟體(不含PC) 連接各式停管設備 ;可無限擴充車道及車輪數目;可指定車輪進入車道;可設定車輪進入時段;即時拍照線上監看。 組 1 87,000 87,000 1.無法達到基本需求功能。 2.現場已器材拆除 。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 3 手持式藍芽READER EPC C1G2,ISO 00000-0B/C;902 MHz to 928 MHz;內建圓形極化天線;讀取距離:3公尺; BluetoothClass 2 ;使用時間:連續使用約1小時;符合FCC、NCC、SRMC 法規。 支 1 30,000 30,000 1.現場設備已拆除 。 2.無法行現場測試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4 eTag電子標籤 讀取距離:6米;1、EPC ID 96 bits 2、User Memory 512 bits 3、64位元全球唯一識別碼 ( UID ) 4、32位元標籤刪除密碼/kill password 5、32位元存取密碼/access password晶片使用壽命: 1、寫入100,000 次;2、資料保存 50年。 張 100 100 10,000 1.資料保存2年,不符原合約要求的保存50年。 2.無相關施工詳圖 。 5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台 2 4,500 9,000 1.無施工圖 2.無進場器材資料 。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 6 感應線圈 鐵氟龍線(含防壓2組,入口4組,出口2組) 式 8 8,000 64,000 1.無施工圖 2.無進場器材資料 。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 7 電動柵欄機 油壓式柵欄機 座 2 80,000 160,000 1.無柵欄機規格, 無法評估。 2.無相關施工詳圖 。 8 旋轉警示燈 LED型人員警示燈 個 2 1,200 2,400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9 施工配線 柵欄機基座預埋、感應線圈割槽預埋、線材及配接 式 1 52,000 52,000 無相關施工詳圖。 小計 469,400 附表四:車道計數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落地式停車場入口計數燈箱 a.客制化黑色烤漆 。 b.二位數LED顯示面板。 c.外線歸零計數表 。 式 1 37,000 (00000*0.9458) 37,83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6.現場已拆除。 2 PVC減速墊 3.5cm黃黑色交配加二側收邊。 塊 10 2,000 (0000*0.9458) 23,650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3 高彈性回復桿 高彈性回復桿 支 3 1,000 (0000*0.9458) 3,405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4 汽機車分隔線劃線 汽機車分隔線劃線 式 1 18,000 (00000*0.9458) 18,916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5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台 2 4,000 (0000*0.9458) 8,51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6 感應線圈 鐵氟龍線(含防壓2組,入口4組,出口2組) 式 2 7,000 (0000*0.9458) 15,13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7 施工配線 基座預埋、感應線圈割槽預埋、箱體烤漆、運費、線材及配接。 式 1 42,000 (00000*0.9458) 42,553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 試。 客戶議價小計 150,000 附表五:電子圍籬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 1 八迴路防犯受訊機 1.具設定/進入/警報時間延時選擇裝置。 2.解除後,迴路 LED維持解除前120秒狀況記憶裝置。 3.密碼設定/解除,可輸入1-10位數。 4.設定來客報知功能,解除後 ,防犯迴路1.可作為來客報知器。 5.電記憶功能,停電後復電,受訊機可維持原有的設定功能。 6.可選擇設定0.5秒警報聲一次 ,解除0.5秒警報聲二次/無聲警報。 7.內附警報器。 台 1 9,000 (00000*0.9756) 9,756 1.無相關設計圖面。 2.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3.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4.已安裝。 5.無相關施工詳圖 。 2 四頻道雙光束紅外線 1.偵測距離:100 m (室外),200 m (室內)。 2.可選擇四頻道光束頻率。 3.雙調變同步脈波光束設計。 4.A.G.C.自動增益控制電路。 5.外罩結構防結霜、結露;特殊材質,可阻隔一切可見光源。 6.高效率非球面透鏡設計。 7.光束遮斷反應時間可調 ( 50 msec~700msec )。 8.有效的防止雨水、昆蟲、灰塵進入。 9.可加裝“ 加熱器“ ( 選購品 :HT-150),產品可適用於寒帶地區。 10.防水等級IP 55。 11.CE認證。 12.FCC認證。 組 36 6,000 (0000*0.9756) 245,84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 格,無法評估。 3.已安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3 警報延遲控制器 警報延遲控制器 顆 8 1,000 (0000*0.9756) 11,70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4 中繼放大器 信號中繼放大器 組 4 000 (0000*0.9756) 3,90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5 閃光喇叭 閃光喇叭 顆 8 780 (800*0.9756) 6,240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6 電源供應器 電源供應器 27V 台 8 780 (800*0.9756) 6,240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7 信號及電源線 雙隔離信號線及PVC2芯電源線 M 2,244 31 (32*0.9756) 69,56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 3.無相關施工詳圖 。 8 設備整合工資 含安裝/測試/調整/功能操作說明 式 1 46,000 (00000*0.9756) 46,748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相關施工詳圖 。 客戶議價小計 400,000 附表六:各工程如完成後依契約須達到之功能 編號 鑑定標的 系統須達到功能需求說明 卷證出處 1 監視系統工程 監視系統各種類由攝影機、控制室內的控制設備、顯示與紀錄設備、遠端控制設備、網路設備及系統工程文件等所組成。 1.攝影機: 適合各類需求的不同種類攝影機。 2.控制設備部份: (1).控制室內可經由系統顯示設備及控制雲台設備等,選擇所欲監看之攝影機畫面。 (2).控制室內應有監控主機、控制桌,桌上有監看銀幕、網路鍵盤控制器,且可配合攝影機的操作功能作PTZ控制(方向旋轉、上下移動、畫面放大縮小)。 3.顯示與記錄: 此部份主要指安裝在三樓中控室機房的圖像錄製和顯示機器,主要包括顯示器、和視頻處理器及攝像畫面儲存器等。例和:NVR等。 4.遠端控制設備: (1).可供原告在施工時利用網路在施工現場外區域調整系統功能,例如施工廠商的工地辨公室、公司辨公室及其它場所。 (2).要主動告知被告的資訊安全管理者、相關操控員資料及所有對外對內開放的影像設定等,表列標出交付被告。每日工程完工收工時間關閉該功能,並變更網路密碼設定以防止未授權者操作。 5.網路系統需有設置網路安全及防火牆設定。 6.施工時需提供現場系統測試計劃書,有攝影機IP編碼的平面圖、架、各項架構資料圖等。 7.完工時提供現場系統測試報告、竣工圖資、設定參數、緊急操作流程圖等。 8.提供對業主人員教育訓練。 9.提供期限內的保固責任。 鑑定報告書第21頁至第22頁 2 門禁系統工程 1.門禁系統為單位房間出入口控制系統,對人員利用人臉辨識及其它方式進出時考勤、授權、查詢、統計和防盜保全等功能。 2.系統採用網路聯網門禁系統,並將所有系統發生的動作數據及歷史記錄記入系統儲存硬碟。 3.系統功能: (1).通過系統授權的方式設定一般日期及節假日,設定各個房間的通行許可權。 (2).設定某些房間門口在某些時段及配合消防安全規定為常開/關的狀況。 (3).實施線上監視所有人員的讀卡通行狀態。 (4).顯示系統中所有房間門的開關狀況。 (5).採用條件查詢並列印歷史資料報表。 (6).上述各項需求在網路上的運作的網路功能。 (7).整合被告現有門禁系統的軟體成一個完整系統。 (8).需有設置網路安全及防火牆設定。 (9).施工時需提供現場系統測試計劃書,有門禁讀卡機、臉部辦識IP編碼的平面圖、架、各項架構資料圖等。 (10).完工時提供現場系統測試報告、竣工圖資、設定參數、緊急操作流程圖及等。 (11).提供對業主人員教育訓練。 (12).提供期限內的保固責任。 鑑定報告書第22頁至第23頁 3 停車管理系統工程 1.智慧車牌辨識eTag停車場管理系統運作原理 : (1).進入停車場時 :各類車輛進到大門柵欄機前,即由車牌辨識系統的超高頻單天線高速及遠距離車輛管理讀頭系統啟動車牌辨識並與停車管理主機資料庫系統作業,辨識完成後車牌號碼比對是否為核準車輛,經網路傳給進場柵欄機。(若臨時來車、進入車牌無法辨識等,則於入口由管理人員處理)。柵欄機升起並同時將進場車輛號碼透過網路傳給停車管理主機儲存車牌號碼及辨識時間點紀錄或手持式藍芽READER紀錄。各類車輛進到大門通過柵欄機後即下降回復,並完成車牌紀錄及進場時間存於主機。 (2).外出停車場時 :車輛到柵欄機前停留時立刻進行車牌辨識(超高頻單天線高速&遠距離車輛管理讀頭)與主機資料庫系統作業,辨識完成後車牌號碼比對是否為曾經進入大門並由停車管理系統辨識過的車輛,同時統計停車時間及進出時間紀錄經網路傳給出場柵欄機。(若臨時來車、或車牌無法辨識等則於出口由管理人員處理)。柵欄機升起並同時將進場車輛號碼透過網路傳給停車管理主機儲存或手持式藍芽READER紀錄。進到停車場通過柵欄機後即下降回復,並完成車牌紀錄及進場時間存於主機。 2.系爭停車管理系統為利用合約中停車管理系統的項目1.超高頻單天線高速&遠距離車輛管理讀頭、項目4.eTag電子標籤和項目2.的SBA車道控制主機等各種項目元件整合管理汽車與機車進入大門時的車牌辨識資料及辨識時間點。 3.利用軟體作成可做成供搜尋的資料並存入合約中的SBA車道控制主機內,停車管理主機透過名單管理比對進出車輛車牌號碼及紀錄車輛進出時間。 鑑定報告書第23頁 4 車道計數系統工程 車道計數控制器是被告地下室停車場的停車數量的停車管制設備,其可追蹤計算,經過停車場門口車道或坡道之車輛數。當車輛等經設於車道的感應線圈感知器及感應線圈偵測計數停車場內有效之停車位數量,並將其數值傳輸顯示於停車場入口計數燈箱。 鑑定報告書第23頁至第24頁 5 電子圍籬工程 系爭電子圍籬系統工程採用對照式紅外線圍籬系統,以紅外線模組成對的面對面安裝,為避免實務上常發生小動物、小鳥飛過樹枝葉拂過都可能會觸發警報,颱風雨天,警報聲會一直觸發致管理員可能會選擇忽視警報之情形,因此工程需有合約的監視系統內的項目3戶外攝影機配合使用組合成系統。當有物體越過紅外線對拍監視的區域內,就觸發警報。被告要求此系統需和系爭監視系統攝影機及軟體搭配使用。原告根據在附表五編號8所示的「設備整合工資」工程項目也同意配合安裝。 鑑定報告書第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