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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和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聲請人
陳金富
上開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相 對 人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鸞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庭期開庭內容,有參考該次開庭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8年8月12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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