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恩
- 被告
-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新臺幣4 萬2,179 元。該裁定於同年5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5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71頁至第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