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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告
李榮達
被告
銘祥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南投地政事務所南普資字第0六二七七0號設定、權利人為被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在原告還款完畢後,塗銷原告房屋、土地抵押權設定。嗣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塗銷位於南投市○○○段0000○號,於90年5 月21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80萬元之房屋及位於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於90年5 月21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80萬元土地抵押權設定。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90年間向被告購買位於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市○○○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嗣被告恐原告因貸款不足,無法完成買賣,責由被告負責人何錦蓮之丈夫黃春發借予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分36期平均攤還,另要求原告開立合作金庫支票36張,並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待原告還款完畢後,再做塗銷,嗣後原告均有依期還款且已全部清償完畢。故原告認只要其還款完畢,被告即會主動塗銷抵押權。然因近期原告欲向合作金庫申請房屋貸款,合作金庫告知該抵押權設定將會限制其貸款額度,原告始知被告在原告借款全數清償後,仍未將系爭房地抵押權塗銷。為此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之第一類謄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無息分期付款契約書、分期付款期款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109 年9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934057030 號函各1 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第45至48頁) ,又被告雖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而不視同自認,惟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舉證如前,本院審酌兩造抵押權之設定迄今已逾19年,且上開書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而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權不成立或已歸於消滅,而其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於所有權之妨害。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原告全數清償完畢,已認定如前。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失所附麗,惟系爭抵押權未經被告塗銷登記,對於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自屬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南投縣│南投市  │茄苳腳│491 - 83  │    83      │    全部    │
└─┴───┴────┴───┴─────┴──────┴──────┘
┌─┬──────────────────┬──────┬──────┐
│編│ 建        物         坐         落 │    總面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建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2 │南投縣│南投市  │茄苳腳│  1458    │   152.43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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