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國利漆料行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玉山工程行江海龍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108年8月5日 │89,100元 │LB2504945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