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英宏電動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慶 代 理 人 李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李峻丞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108年8月31日 │54,425元 │AH1741011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