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林揚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穩億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109年2月10日 │ 100,000元 │NN7019850 │ │ │柯文淵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