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徐奇川
- 法定代理人黃弘忠
- 原告鴻和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耀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鴻和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弘忠 代 理 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林正浩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 │109年8月30日│ 222,555元 │ZY7078059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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