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鴻和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弘忠
- 代理人
-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林正浩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 │109年8月30日│ 222,555元 │ZY7078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