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
    張真利藍虹實業有限公司賴福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真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福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3,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