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誌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賜
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相對人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528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528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