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延芳
- 代理人
- 林秋君
上列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草屯分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109年12月3日 未載 500,000元 W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