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王貽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協源興工程有限│台中銀行草屯分行│109年10月25日 │ 600,000元 │TNA5495594││ │公司 │ │ │ │ │├──┼───────┼────────┼───────┼───────┼─────┤│2 │協源興工程有限│台中銀行草屯分行│109年10月30日 │ 850,000元 │TNA5495595││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