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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毓珊葛耀陽蔡志明

上訴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上訴人
李依蓓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本件所為之請求,經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2人於任職上訴人公司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抵銷之抗辯,而上訴人所得主張之前開損害賠償之存否與數額,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確定之損害賠償,即為上訴人於本件所得主張抵銷之債權金額,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當庭陳明同意就本事件裁定停止(見本院卷第523-524頁),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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