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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張毓珊葛耀陽蔡志明
  •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 上訴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李依蓓王宥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上訴人 李依蓓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本件所為之請求,經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2 人於任職上訴人公司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抵銷之抗辯,而上訴人所得主張之前開損害賠償之存否與數額,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確定之損害賠償,即為上訴人於本件所得主張抵銷之債權金額,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當庭陳明同意就本事件裁定停止(見本院卷第523-524頁),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結 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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