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鄭順福葛耀陽蔡志明

上訴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上訴人
李依蓓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1年7月4日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另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於114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下稱另案上訴事件),並於114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暨另案上訴事件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