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庭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森、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昊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庭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4,478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