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蚨盈股份有限公司、鄒盛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蚨盈股份有限公司合歡山莊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鄒盛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370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9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3709。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