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郭靜瑤、全揚工程行、魏有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靜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10 年9月3日,有前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10年9月3日起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